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六月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我想要透過這篇文章提出幾個思考點,供社會大眾與政策制定者參考:
第一,《數位中介服務法》為什麼由負責傳統通訊傳播管制的 NCC 提出草案,而不是由即將(8/27)掛牌運作專注台灣數位發展的的數位發展部來主責,和業者與社會溝通?
首先,我們比對一下兩個部會各自的組織目的:
依據《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一條:
「行政院為促進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及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特設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
「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其中《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一條就出現了一次「網路」、一次「產業」、五次「數位」。《通傳會組織法》出現兩次「媒體」、四次「通訊傳播」,完全沒有描述到任何「數位」、「網路」和「產業」。
在《數位中介服務法》的草案總說明裡,其立法目的是:「為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數位通訊傳播資訊自由流通與服務提供,落實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問責與使用者權益維護,以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
短短一段立法說明,就出現了四次「數位」。
《數位中介服務法》明明白白地從法律名稱、立法目的和詳盡的問題描述與論述,都完完全全是針對數位網路服務的發展所帶來的新世界,立法目標是「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來的數位環境。」
NCC 是 2005 年立法通過成立的,目的是使通訊及傳播事業的管理能行政中立。數位部是 2021 年立法通過成立的,總統蔡英文定調數位發展部會負責推動國家數位發展政策,打造更完善的環境,並協助企業提升數位實力。
為了達成我們的施政目標,難道我們不應該讓更了解國家數位發展的數位部來主責這部新法律的制定?
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才應是立法重點
第二,這部法規範的「數位中介服務」到底包括了哪些業者(或甚至非營利組織)?多大規模的業者應該納入管制?用什麼來定義規模?網路無國界,這部法是不是只管有在台灣設立單位的數位中介服務,管不到境外的數位中介服務?
這些都應該由第一線隨時了解數位發展趨勢,掌握理解新技術解決問題的潛力,以及熟悉網路業者的部會來主導溝通,用正確的方式來理解問題並找出最佳的數位治理模式。
網路數位中介服務,尤其是牽涉大量用戶的消費性網路服務,通常呈現全球化經營的生態,加上業態變化萬千,行業界線模糊多元。
就拿亞馬遜為例,這間全球新經濟的代表之一,若以狹義的觀點來看,本業似乎是電子商務,但整個企業最大的獲利來源是雲端服務 AWS,近期更快速成為全球數位廣告業新霸主。以管制為目的設計的 NCC,為了處理過去黨政軍控制媒體而催生的 NCC,為了中立以獨立機關來設計組織的 NCC,實在不適合主責設計事關台灣未來經濟和世界標準接軌的《數位中介服務法》。
更不要說 web3 與元宇宙從多個爆發點加速發展,以及正在促使城市與國家數位進化的各種 AI,更多更巨大的可能性都需要恰當的部會用正確的理解和產業溝通,為民主數位社會長期利益做最充分的考量。
我們的目的是「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落實問責與使用者權益維護」是手段。
我們有大量新的技術和社會創新正在發生,我們應該緊盯目的,找出最多最好的各種手段來達成目的,我們應該仰賴為了應付未來挑戰而設立的數位發展部,主導溝通《數位中介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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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歡迎合作夥伴轉載分享。首圖來源:Damien-Meyer / 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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